早在2012年“田园综合体”已经开始市场探索;随后2017年5月财政部发文,在全国18个地区开展多个试点项目,支持其发展模式。然而,“田园综合体”作为一种全新概念或业态,当前依然处于摸索阶段,尚未形成足以为行业借鉴的商业模式,土地问题依然是开发的难点、痛点。
田园综合体项目在开发时,普遍面临第一个难题:如何拿地?相比特色小镇可采用招标或划拨的取地方式,田园综合体只能从村民(村集体)手中获取土地,这就涉及农村土地的流转问题。
振兴乡村,土地是一个必不可少的要素,如何激活土地,把闲置的土地合理利用起来,是推动乡村产融结合促进农民增收的关键。盘活农村闲置土地,主要针对这三类可利用地,即耕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四荒地。
一、耕地利用
十九大提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即农村用地的所有权归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继续享有承包经营权。同时,十九大还指出要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如农业公司、农民合作、家庭农场、种养殖大户)的发展,加快构建现代农业的生产和经营体系,发展适度规模化农业。
根据现行土地法规,开发田园综合体或特色小镇的农业产业,所需的耕地可采用长期租赁的形式,由社会参与方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长期租约,出租耕地经营权进行农业发展。
但是在具体操作中要注意两点:
第一,保障耕地红线不动摇。耕地分为基本农田与一般农田。基本农田是国家耕地的红线,面积及空间不可进行改动,但可申请一定农业补助;相比之下,一般农田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位移。建议经营者按照农业开发需求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取地。
第二,禁止建造别墅及会所。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法》,在基本农田上建造房屋、会所等是被禁止。但根据试点项目,在一般农田中建一些三产设施是国家鼓励的,前提是三产设施要按照建设用地管理交付。
案例1
宋卫平小镇由绿城集团创始人宋卫平创建,是集“整产业链、全绿色化、多功能化、高附加值、强竞争力”等特点的特色小镇。宋卫平小镇由约100个农庄组成,目前已经开发样本农庄,单个农庄占地面积约20亩,发展种植业与林业。
对于特色小镇的农田,宋卫平农庄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长期租约,获得农田经营权,农庄每月支付集体经济组织租金,再由组织发放给农民。同时,农庄再返聘农民,由农民自己种植产品,农庄每月付固定薪水,并且返还一部分农产品。农民也可将农田部分或完全委托农庄打理种植,或将农产品交给农庄进行代销。
二、建设用地(宅基地)盘活
对于田园综合体及特色小镇项目,集体建设用地是最重要的土地资源,承载着整个项目绝大部分内容的建设与开发。
(一)关于宅基地
除去公益性及经营性用地,集体建设用地中宅基地的占比最大。而中国的宅基地政策在全世界范围内是最复杂的,所以盘活宅基地,实现宅基地的流转是关键点和难点。
根据国土资发[2016] 191号及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宅基地新政”,宅基地改革有以下规定:
1.“一户一宅”且不再分配,村民不可轻易出售或转让
2. 宅基地的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所有权归属集体,资格权归属农民,适度放宽使用权
3. 宅基地不得卖给城里人,建造别墅及豪华会所
解读宅基地政策,宅基地改革的方向在于:资源性资产,确权资本化、市场化交易流转、可贷款抵押;改革的限制在于:买的是经营权,不是所有权,所有权依然是集体的。
简言之,宅基地的改革突破口在于转让,通过转让盘活闲置的宅基地,但是转让不能突破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模式。如何合理合法引进城市资本,是探索关键。
随后出台的国土资规[2017]10号文件,对宅基地改革的探索方式提出指导意见:
1.加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2.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租、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及宅基地;鼓励采取入股、联营等方式,重点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和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解读10号文件,宅基地的流转可以有两种方式,其一,以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向社会企业出租宅基地及房屋;或建立村集体有限公司,村民以宅基地入股。村集体有限公司与社会企业合作、联营。
另外,还可运用增减挂钩机制。城市周边耕地开垦为乡村建设用地(含宅基地),较边远地区且土壤适合耕种的建设用地复垦退为耕地。
当前,10号文件的指导方案在一些试点进行探索,未来宅基地的改革,将为城市资本下乡,推进特色小镇、田园综合体发展持续助力。
案例2
上海金山嘴渔村,位于长江三角洲南翼,地里位置得天独厚,当地水产发达。嘴渔村秉承“靠海吃海”的理念,使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成为休闲农业特色小镇。
上海金山区嘴渔村的闲置农宅,在宅基地新政下成了“香饽饽”。景区开发者与村集体组织签订长期租约,向全镇约100多户村民租赁宅基地及农宅,获得经营权用以开设民宿、特色景点等。当前,民宿成为嘴鱼村的特色之一,并实现农民增收,截止2017年底,整个渔村的出现了12个特色民宿品牌,总客房数达到了120间,每到节假日前夕,房间就被预定一空。
案例3
成都市郫都区多利农庄,是位于四川郫都区,是由6村连片规划建设多利有机小镇。
在成都多利农庄项目中,当地农户以确权后的集体建设用地(含宅基地)入股,并组建乡镇集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乡镇集体资产管理公司与多利公司进行合作,由多利公司开展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多利公司在集体建设用地打造文旅、康养等产业,引进咖啡馆酒吧、氧吧、健身吧、及乡村度假酒店等,盈利收入与乡镇集体资产公司共享,让农民获得了持续增收。
(二)关于空心村
当前,我国空心村问题十分突出,根据公开数据,空心村数量超出总村落的30%。
空心村发展特色小镇、田园综合体有两大优势:其一,集体建设用地(含宅基地)闲置率高,可流转土地多,流转效率更高;其二,土地成熟,土地性质清晰,综合开发成本低。
利用空心村,发展产融项目,开发休闲农业聚集区,是当前政策趋势所鼓励的,但最需要关注的是空间区位问题及人口问题。
三、四荒地开发
农村四荒地是指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土地。
根据现行土地法规,四荒地既可以采取家庭联产承包的方式进行承包,也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承包;既可以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简言之,城市资本可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承包四荒地,直接获得经营权。
对于城市资本而言,拿下四荒地有什么好处?事实上,四荒地的优劣势各占一半,一方面四荒地限制少,发挥空间大,可以当作建设用地使用;另一方面,四荒地利用程度低,大多未经过初级开发,暂不适宜耕种与居住,且碎片化,分散程度高。
关于四荒地的利用,农加发[2015]5号文件给出指导意见:鼓励利用“四荒地”发展休闲农业,对中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利用“四荒地”发展休闲农业,其建设用地指标给予倾斜。随后,各地区也出台补贴政策,鼓励休闲农业类项目对乡村“四荒地”进行开发。
解读5号文件,国家鼓励利用四荒地发展休闲农业产业,对于部分可集中连片开发四荒地的地区,在建设用地的流转上给予倾斜。
当前对于城市资本而言,取得四荒地的途径较为便捷,建设农家乐,或者开发养生养老地产都将是不错的选择。但是,四荒地的风险仍很高,预期针对四荒地流转的政策出台后,关于四荒地的流转问题,也许会发生改变。
近年来,农村的土地流转成为一种新的经营模式,通过土地流转,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从而收取租金或者分红。
回乡创业的南昌市梅岭镇居民冯云,流转了近70亩荒地打造桑葚观光采摘园,当地农民通过土地入股获得分红,在桑葚园务工的农民也能增加两到三万元的年收入。
虽然有的人通过土地流转增加了收益,也有人陷入了土地流转的纠纷。
江西西部山区县一家生态种养公司在当地经营着近1.2万亩农田,分别种植有机水稻、绿色优质再生稻、常规稻和蔬菜,去年土地亩均利润达2000多元,是一般种粮大户的6倍多,眼看着公司流转土地利润上来了,土地流转纠纷也出现了,由于村民不满每亩400元左右的土地流转费,就把路给挖坏了。公司负责人表示,虽然涨了50元的租金,他们还在担心土地流转不稳定的问题。
其实,这种纠纷的关键在于土地收益和流转价格不对等。种的是高价蔬菜,定的是稻谷租金,无论流转的土地种上了什么高价作物,土地流转价格依然参照普通水稻种植定价,导致部分农民因感觉没有获得合理收入而与流转方产生纠纷,从而影响土地流转的稳定性和农业产业规模化的健康发展。
土地流转三大困局
困局一
▼
农村资源定价机制仍不完善,没有细分的定价服务,资源流转“卖方”和“买方”间存在信息差。
就目前全国的土地流转市场而言,经常会出现供需信息的不匹配,因为地区间的现实情况有所不同从而产生了价格间的差异,但又由于定价参照的标杆范围小,多数买卖双方仍然按照传统的粮食生产经营进行定价,如此一来,作为“卖方”的村民少了充足的市场信息,再加上对流转方未来的经营方向并不了解,也没有专门的土地经营未来增值情况的相关评估,就很难作出对自己有益的判断。
同时,大部分土地流转行为是私下进行,缺少了公开规范的协议合同签订步骤,万一出现纰漏纠纷,双方各执一词,就是有理也说不清。
困局二
▼
大部分农村资源流转仍处于“买方市场”状态,农民对土地的价值缺乏认识,无法掌握定价权。
现在,离开农村在外面务工的人越来越多,年轻人基本不愿意种田,许多土地是按整个村小组的规模流转的,而且公司专挑好田流转。与此同时,农民对土地、山林这类自然资源发展新型农业的价值潜力认识不够,单凭一己之力难以开发,也使得资源流转定价受制于公司。
困局三
▼
部分地区资源本身经营基础条件差,很少农民会想到根据市场经营需求来提升资源价值和议价能力。就拿耕地来说,土地的集中连片程度和基础设施水平,都会直接影响价格的制定。
那么农地流转定价“倒挂”难题怎么破解,又如何兼顾资源效益优化与农民收益最大化呢?
新模式在路上
基层农业部门干部及相关专家表示,实现农村农民生产资源合理定价和合理收益,需要进一步完善资源定价服务,引导农民面向市场抱团发展,同时鼓励经营者创新带动农民共同获益的发展模式。
模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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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南昌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等统一纳入交易范围,通过供需信息发布、组织竞拍活动、规范流转行为,农村资源使用和定价进一步透明,保障资源流转双方的利益。
当前,江西建立了11个市级、100个县级和1453个村级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一些基层农业部门工作人员认为,目前仍需继续细分和完善土地流转价格和增值收益分配咨询服务,规范土地流转合同,建立对土地流转后的具体用途的动态监控机制。
模式二
▼
2016年,青田村通过成立股份制的土地经济合作社,集中改造1000多亩农田的生产条件,统一经营或向外招商,发展有机蔬菜、有机水稻、烟叶等产业,村民们的议价能力显著提升。
江西铜鼓县排埠镇永丰村一方面整合村集体建设用地、耕地、林地等资源及政府帮扶农业农村的发展资金,另一方面广泛吸收村民和社会资本参与开发,既提升了乡村资源对资本的吸引力,也让村民定价议价有了“底气”。
模式三
▼
有专家建议,在目前乡村资源定价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还可鼓励企业在直接支付流转费用以外探索更多资源开发利益分配方式,规避资源定价问题对经营的影响。
比如‘公司+合作社+基地+股份农户’的形式,农户可以将流转费作为股金入股公司经营、参与分红,到期后本金返还,还享有优先返包合作社土地经营管理,获取工资收入和奖励性收入的权利,这种多元收入模式能让农民有更多获得感。
土地流转模式
1
土地互换
概念:互换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为方便耕种和各自的需要,对各自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的简单交换。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对象: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
特点: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
土地出租
概念:土地出租,这个名字从字面意义上就很好理解了,就是把土地租出去嘛。其实不然,农民将其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给大户、业主或企业法人等承租方,出租的期限和租金支付方式由双方自行约定,承租方获得一定期限的土地经营权,出租方按年度以实物或货币的形式获得土地经营权租金。其中,有大户承租型、公司租赁型、反租倒包型等。
租赁方式:国有土地租赁、土地使用权出租
性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
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
土地入股
概念:土地入股,是指土地权利人将土地使用权和投资者的投资共同组成一个公司或经济实体。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处理社员私有土地的办法。对社员入社的土地,根据其常年产量评定为若干股,作为交纳股份基金和取得土地分红的依据。
社会背景: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
解释意义:处理社员私有土地的办法
操作方法:入股(股份合作)合同
4
宅基地换住房,承包地换社保
概念:宅基地换住房、承包地换社保。也就是说,农民放弃农村宅基地,宅基地被置换为城市发展用地,农民在城里获得一套住房。农民放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享受城市社保,建立城乡统一的公共服务体制。
5“股份+合作”
“股份+合作”的这种模式,是农户以土地经营权为股份共同组建合作社。按照“村民自愿、土地入股、集约经营、收益分红、利益保障”的原则,引导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作社按照民主原则对土地统一管理,不再由农民分散经营。合作社挂靠龙头企业进行生产经营。合作社实行按土地保底和按效益分红的方式,年度分配时,首先支付社员土地保底收益每股(亩)700元,留足公积公益金、风险金,然后再按股进行二次分红。
土地托管模式
目前土地托管的模式大致可以分为三种:
模式一、全程托管。托管方收取一定托管费用后,为农户提供耕、种、收、管、售等系列服务。
模式二、劳务托管。农户将农业生产过程中的全部劳务项目委托给托管方承担,农户负责种子、化肥、农药、水电等全部农资投入。
模式三、订单托管。农户将农业生产过程中某个时段的劳务项目委托给托管方,托管方按劳务项目获得报酬。
土地入股模式
土地入股基本上是土地经营权的方式入股到公司或者合作社。农户以土地经营权的方式入股公司或合作社,并划分详细的股权比例,年底扣除相应税费之后,按照股权比例给土地入股的农户分红。目前有6种:
1
“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直营模式
即农民以土地经营权作价入股,成立土地股份种植专业合作社进行农业产业化经营。
2
“土地股份合作社+企业”社企合作模式
即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先入股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合作社再入股企业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
3
“农户+农业企业”土地股份公司模式
即农民以土地经营权直接入股企业,采取租金保底、股金分红、薪金创收“三金合一”。
4
农民+合作社+公司,建立新公司
农户以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再以农村土地经营权作价入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技术和资金等要素作价入股,组建新的农业公司。
公司采取“优先股+分红”分配方式,在确保农户土地经营权入股基本收益后,剩余利润再参与公司分红。
5
农民+公司,建立新合作社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技术、资金等要素入股土地股份合作社,成为土地股份合作社的社员,土地股份合作社以土地经营权作为优先股,按照公司需求开展生产经营,合作社财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公开聘用农业职业经理人从事生产经营管理,获得的纯收益优先保证土地经营权基本收益。
6
入股农户直接成立合作社
“土地股份合作社+农业职业经理人”模式,即村委会引导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成立合作社,合作社理事会聘请农业职业经理人负责生产,合作社盈余用于支付职业经理人佣金和土地经营权分红。
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出台,农村农业开发走到了市场的聚光灯下,各路社会资本纷纷以“城市包围农村”之势进场,或发展山野民宿,或推出共享农庄,或兴建田园综合体,为城市消费者提供心灵休憩、生态静养的农味儿产品,我们不禁疑惑,农村用地还能玩出这么多花样?一般农田除了农业生产还可以做旅游开发?森林里可以建设大型建筑物?开发低丘缓坡不会影响生态?农村建设用地可以同等入市?
(一)耕地:严格控制占用,可以从事旅游相关的生产
耕地主要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保障粮食生产安全,在旅游开发方面,农田原则上不允许使用,特别是基本农田作为耕地红线,强烈建议不要去碰,但我们可以利用政策红利获得少量经营用地,例如政策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建高标准农田(基本农田),建设连片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允许在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利用一定比例的土地(重庆政策规定不超过5亩)开展观光和休闲度假旅游、加工流通等经营活动。
同时,项目对环境影响不大,遵循当地的发展规划,对当地的经济发展有一定促进作用的,对于其他农田的利用,当地政府一般是持支持的态度。社会资本可依法通过承包经营流转的方式,使用农用地从事与旅游相关的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这意味着可以在不改变土地性质的情况下,建设一些开敞的、不具备遮蔽功能的构筑物,例如无锡田园东方,利用农用地建设农乐园、户外课堂等休闲农业项目,为人们提供体验‘三农’的新型产业经营形态。
休闲农业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确有必要占用耕地时,可以采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方法解决,即先行在异地垦地,数量和质量验收合格后,再用作建设用地。异地可以是本乡镇、本区县,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也可跨省区实施。这既能保证18亿亩耕地只增不减,又能保证必要的建设用地供应。
(二)林地:近林不进林,灵活开发
林地是森林的载体,起到生态涵养、防风固沙、林业生产等功能,最具开发价值的是那些森林茂密、生态优美,富含高浓度空气负离子,可以提供自然体验机会和促进公众健康的林区。
对森林旅游来说,林业用地突破的路径在哪儿?森林体验和森林养生是当下最热的两个方向,国家鼓励发挥森林多种功能,建设森林体验基地和森林养生基地试点。从市场发展情况来看,截止2016年7月,全国各类森林体验和森林养生基地建设项目多达500余个,其中超过50%的项目位于森林公园、国有林场、湿地公园等范围内,试点工作将在“十三五”期间逐年开展。
在用地方面,可以建设森林体验(馆)中心、森林养生(馆)中心、森林浴场、解说步道、健身步道等基础设施,但不能在基地范围内建设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大型医疗、养老设施。
森林体验与森林养生产品支持发展方向
这个问题如何解决呢?“温州模式”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可以借鉴的方法,即实行重大项目规划 “近林不进林”的策略,这样既可以依托森林旅游地的优质生态资源,又不占用建设用地指标,通过地方政府规划配合,把建设项目布置在外围的村镇建设用地上。这也类似于杭州西溪湿地把喜来登、悦榕庄等大型配套建设在湿地外围的做法;如果确需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要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三)低丘缓坡地:点状供地,垂直开发
我国南方地区的广大低山丘陵区拥有大面积的低丘缓坡地,这些土地的利用现状主要是林地、园地、草地及零星的耕地(基本农田),各自所占比例不同。按照利用方式可把它分为宜农类、宜林(园)类、宜建类三大类,开发为建设用地是低丘缓坡开发利用的主要方式之一。
以浙江德清莫干山裸心堡为例,该项目采取“点状供地、垂直开发”的方式,将项目用地分为永久性建设用地和生态保留用地,其中永久性建设用地建多少供多少,剩余部分可以只征不转,以租赁、划拨、托管等方式供项目业主使用。裸心堡仅新增建设用地12亩,其余八成的建筑是租用当地农房改造而成,园区内的200多亩山林,从村民手中流转,保持原貌,大大节约了用地指标。
总结:在现行土地法律制度下,存在两种农用地利用方式:
(1)不改变土地性质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通过转让、转包、出租、互换、入股和抵押的方式进行流转。由于转包和互换范围限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因此,社会资本仅可通过转让、出租、入股和抵押的方式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2)改变土地性质
建设旅游项目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可采取重点项目清单制度,把需要建设用地指标的重大旅游项目纳入建设用地协调清单,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进行对接与协调,通过土地利用规划的调整,实现农转用和土地征收。
在现有政策下,集体建设用地是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项目的重要用地形式,其中,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整个集体建设用地当中占比不超过10%,在试点地区可以直接入市;宅基地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大头,也是农村文旅产业发展的新空间。统计显示,中国约有19万平方公里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其中宅基地约占13万平方公里。
(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量小可直接入市
2014年底,国家开始“三块地”改革的试点工作,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目前全国已有33个县市区试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践,成都郫都区、北京大兴区、浙江德清市等作为最早参与试点的城市,都积累了较为成熟的入市实践经验。
以成都市郫都区为例,该区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行了用途管制,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能用于房地产开发,只能用于旅游、商业、工业等。2015年9月,四川迈高旅游公司竞得郫县战旗村一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面积13.447亩,每亩价格52.5万元,该公司获得这块土地40年的使用权,规划打造集美食体验、农业观光、休闲度假于一体的乡村旅游综合体项目。
目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仅限于在33个试点地区展开,随着“三块地”改革试点期限即将到期(2018年12月31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在全国范围内放开指日可期。
(五)宅基地:量大可做文章多
目前,在许多欠发达地区的乡村,因为进城务工人员增多,大量宅基地便被长期闲置。如何盘活和利用这些宅基地资源,国家层面给出了指引,即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
闲置宅基地或宅基地整理结余的建设用地可直接开发利用,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等多种业态,目前主要存在4种宅基地利用方式:
1、建设租赁住房,助力租购并举
为增加租赁住房供应,缓解住房供需矛盾,国家在包括北京、上海、佛山等城市在内的13个地区开展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的试点,村镇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选择自行开发运营,或者通过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集体租赁住房。
以佛山市南海区为例,该区在全市范围内率先印发操作性政策文件,规定符合规划、权属清晰、用地面积超15亩、容积率大于1.5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建设租赁住房,建成后只租不售,这将在一定程度上规范集体租赁住房的开发建设及运营行为。按照计划,2018年南海将建设7800套租赁住房,其中约2400套将利用集体用地建设。
佛山市南海区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操作规范
2、提供一房一院一地,城里人的庄园梦之旅
国家发布政策允许包括北京在内的13个城市试点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也催生了共享农庄这一新业态。
宅基地所有权仍归农民所有,将农村闲置住房进行个性化改造,形成一房一院一地,并根据需求改造为市民田园生活、度假养生、文化创意产业等多种模式,通过互联网、物联网技术平台,与城市租赁住房需求对接,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城市消费者实现“四赢”。
以北京为例,截止2018年一季度,北京已有2000多套农庄加入到了“共享农庄”之中,分布在包括房山、密云在内的11个近远郊区,其中60%位于北京一小时经济圈内。“共享农庄”提倡因地制宜,在统一规划下小规模、创新性发展农庄经济,避免了过度城镇化对农业生产环境的侵害。
3、盘活农村闲置房屋,探索养老产业新模式
与传统的关注解决城里老人如何在城区、机构养老不同,“乡居式养老”主张盘活乡村存量传统民居,吸引城区老人到乡村养老,以求回归他们向往已久的田园生活。老年人常住郊区,家人、亲友常来探访,并在宅基园地体验农事,走访农村邻里,这将带动乡村旅游的常年运行,缓解乡村旅游的季节落差,实现从乡村观光、乡村度假到乡村养老时代的过渡。
以北京国奥乡居为例,北京怀柔区田仙峪村委会把拥有闲置宅院的农户组成专业合作社,流转30处农民院落的经营权,租让给国奥集团,后者把农家宅院改建成各具特色的休闲养老院出租给市民。农民取得房屋租金,并参与保姆、保洁、餐饮等养老服务,合作社每年获得经营利润给社员分红,农民可获得宅院租金、劳务薪酬与合作社分红三重收入。
4、感受乡村民宿温度,打造乡村振兴载体
我国宅基地是集体所有,且“一户一宅”,在宅基地使用权放活的背景下,整合部分相邻农户的宅基地,可开发为小型的民宿集群。村民将闲置农房、宅基地等集体资产集中在村集体或合作社手中,后者引入社会资本进行民宿项目的开发。
以宁波市象山县为例,2018年初,安可乡建团队与象山县小百丈村签订协议,由村集体出面向村民租赁闲置农房、宅基地等,然后再统一租给安可团队进行开发,安可团队计划投资约7000万元建设精品民宿和环保主题营地。随后,象山县分别向小百丈村村民和安可乡建团队发放农村宅基地资格权人证和使用权人证,为社会资本合理开发利用宅基地免去后顾之忧。
安可乡建利用宅基地情况
总结:受限于法律规定,社会资本参与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开发过程中,如果涉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目前存在两种途径:
(1)社会资本通过出让、转让或出租的方式获得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三块地”改革规定的33个试点地区);
(2)社会资本与拥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共同举办乡镇企业或契约的方式进行合作。
(六)未利用地
我国存在大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以下简称“四荒地”),这些土地的面积广,开发潜力大。对于以“四荒地”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的,相关文件多持鼓励和支持的态度。
以山西左权县营疙道村为例,该村位于山西省和河北省交界处,原本是一个偏僻落后、交通极不便利的山庄窝铺,2004年整村搬迁后成了一个“空壳村”,村里原有的房屋、水、电、耕地、“四荒地”等资源自然破败、消失。该村在外发展的村民抓住机遇,凭借营疙道村地处黄土高原和华北平原天然界限和分水岭的独特的地缘优势,利用800亩荒地开发建设日月星生态庄园。经过近10年持续投入和精心打造,如今的日月星生态庄园已经成为一个集旅游、林果生产、特色养殖、农产品加工等为一体的国家3A级景区,平均年接待游客20万人,被评为“山西最佳避暑胜地”,实现了由原始农业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的根本转变。
总结:四荒地开发和利用需要取得开发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东滩顾问认为,有关主体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取得土地使用权。
北京市集体土地入市
(一) 经营性用地: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等经营性用途的土地;
(二) 入市:出让、租赁、作价入股,推进自主开发;
(三) 符合规划为前提:西红门镇、旧宫镇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黄村镇、瀛海镇正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四) 入市流程:见下图。
(五) 相关问题梳理
1. 集体土地入市正在推进中,效果不明显,总体进度滞后。大兴区规划批准了11个镇规划方案(第一步),西红门镇、旧宫镇完成详规编制,黄村镇、瀛海镇即将完成详规编制;全区总体规划正在编制。2016年大兴区完成首宗土地入市。
2. 大兴区镇级统筹模式
(1)组建镇级联营公司,地、人、集体组织资金入股,有限责任公司,8个镇完成了联营公司设立,封闭运行,未经同意,不得转让、退股、社会资本不能入股。
(2)镇联营公司作为使用权人/出让人,完成前期开发(一级开发);
(3)不得对外担保,区、镇两级政府全方位监管;
(4)青云店镇等8个镇完成统筹方案编制;零星分散的农村集体经营性用地想城镇核心区、产业区、重点项目区集中。
3. 民主程序:村集体、村民代表民主表决,全权委托。村合作社法人出任股东代表,参与联营公司的组建和运营管理;2/3以上村民代表表决通过。
4. 是否可以协议转让:没有放开政策,为鼓励积极性和尽快出成果,特殊政策须审批。
5. 调节金征收比例:北部镇为土地成交总价的12%,南部镇为8%;国土资源部规定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的20%-50%;
6. 融资:项目总授信为415.8亿元,实际发放贷款105.6亿元。
7. 收益分配:上交调节金、入市成本后,其余按照股权分配。西红门镇首宗地块8亿收入,1亿元支付调节金,1亿元支付农民收入,3亿元偿还贷款,3亿元用于前期腾退。
8. 土地征收、拆迁安置:目前项目不涉及人员安置,腾退(结合疏解非首都功能的低端产业)。补偿方案:货币补偿和实物补偿相结合,尝试预留土地、物业等方式;提供安置宅基地,提供安置房,完成转非。建立土地征收社会风险评估制度和争议协调裁决制度。
9. “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
镇级统筹模式(北京模式,区别于大兴区模式)
镇级统筹模式解读:
1. 大兴模式为模板;
2. 增加了联营和租赁物业建设,明确了入股的要求;
3. 明确自征自用的途径。
问题:
1. 是否实质上将入市试点推广到北京市范围?
大兴区具备了入市试点和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的双重政策利好,其他地区可以开展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
2. 如何区分自征自用物业与租赁物业?
建设主体、规划用途以后续的使用方向上存在不同。
3. 是否与规划用途冲突?
在商业、仓储用地上建设租赁住房,且明确为居住使用,理论上存在冲突,需要后续政策支持。
4. 小产权迎来春天?商业、仓储建设式微?
在整体规划上,尚须北京市对商业、仓储以及租赁住房开发的合理比例进行控制,避免租赁住房建设一拥而上,导致入市试点名存实亡。小产权房因为在规划建设、报规验收方面存在瑕疵,暂时无法转正,是否能够搭便车,要看市场需求。
租赁住房建设
1. 建设条件和流程
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的条件、流程如下:
2. 关于民营企业的主体资格
我们注意到,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工作的有关意见》中,在项目申报主体、融资的表述中,均强调了入股、联营的合作方“国有企业”身份,但是在《关于统筹利用集体建设用地政策的有关意见》中,在集体建设用地入股成立企业的要求中,并无关于合作对方“国有企业”身份的要求,只是许可“镇级联营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共同兴办企业”。对此,我们认为,目前的试点未明确排斥民营企业参与试点。我们认为,民营企业可以作为合作方,与集体经济组织以入股、联营的方式,组建新企业,但是民营企业在新企业中的持股比例不超过49%,且应保证集体经济组织的保底收益。
3. 关于入股、联营
(1)股权比例限制:集体经济组织持股不低于51%;
(2)分红:集体部分有保底分红。
4. 趸租
(1)作为公租房房源,向轮候家庭、人才配租(政府采购)或自行承租,申请政府补贴;
(2)确认纳入全市保障性住房筹集计划的,享受税费减免政策。
5. 租赁
(1)租赁方案:民主表决;
(2)单次租期不长于10年,不低于3年,但承租人要求低于3年的除外。
6. 建设资金来源
(1)集体自有资金,市、区住房保障专业机构、园区管理机构、签约租赁企业支付租金(预付?);
(2)预期收益作为抵押,申请抵押贷款;
(3)政策性银行政策性贷款支持;
(4)银行、信托、保险资金、金融产品。
7. 转用手续
(1)拆旧地块置换的新建地块不用办理转用手续、不需要缴纳土地使用费;涉及征地(农用地)的,须办理转用手续。
(2)上市前完成复垦验收和挂钩指标返还。
(1)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通过家庭承包的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2)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集体土地转国有是不是需要再交纳土地出让金?具体办理程序是怎样的?需要提供些什么材料?
某村委会和我公司关系十分要好,现该村有10亩土地在城区,属于镇政府留给该村的住宅自留地,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但我想和村委会协议购买该土地使用权后,再去转成国有土地,最后再来开发。集体土地转国有是不是需要再交纳土地出让金?具体办理程序是怎样的?需要提供些什么材料?
说明一点,我想知道可以办下来不?如何办理?有法可依据么?
1、程序是: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进入政府土地交易中心——→(商业开发性质)公开竞价出让——→签订出让合同
2、费用:征收费用(也叫土地成本)出让金集体土地可以转成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征用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程序(本局内时限:10日)
(一)收件办文窗口受理各县(市)、矿区提交的有关材料,材料齐全,当日转交耕地保护处。
批次用地报卷材料:
1、县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
2、一书三方案;
3、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和勘测定界图;
4、拟征(占)土地权属中情况汇总表;
5、省级验收补充耕地文件;
6、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说明;
7、分幅现状图;
8、城区规模控制图或总体规划图;
9、补充耕地位置图;
10、其他有关材料。
单独选址项目报卷材料:
1、用地单位用地申请;
2、建设用地预审意见;
3、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等文件);
4、建设有地申请表;
5、规划部门选址意见;
6、一书四方案;
7、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8、现状分幅图;
9、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0、补充耕地验收文件和补充耕地位置图;
11、平面设计图;
12、消防、环保、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意见;
13、如出让,评估报告和草签的出让合同;
14、权属证明、地籍调查表;
15、其他有关材料。
(二)审核耕地保护处审核,征求地籍处、规划处、土地利用处意见,需要现场踏勘的,耕地保护处组织相关处室共同进行现场踏勘;
(三)会审耕地保护处提出初审意见,局会审会讨论;
(四)报批局领导签字后,耕地保护处逐级报有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五)发件耕地保护处收到批准文件后,当日交办文窗口。办文窗口通知各县(市)、矿区国土部门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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